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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贵州大学新闻网>>文艺杂谈>>正文
也谈无座旅客的权利
来源:
贵州大学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2006-7-28 20:45:4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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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大学报》于2006年3月13日刊发了《谈无座旅客的权利》一文,该文提出:“在现在铁路运输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无座旅客向有座旅客要求座位应该是一种权利。而有座旅客让出部分座位应该是一种义务。”
笔者认为,春运期间火车的拥挤大家早已见多不怪,而《谈》文作者却能够以法律的眼光透视其中,并且从法律的基本原理出发论证了无座旅客的权利,立意新颖,表现出作者独特的理论视角。但是,总的来讲,其文章的论点混淆了法律和道德两种行为规范不同的调整范围,其论据和论证过程有违法律的基本原理。如果法律真的赋予无座旅客向有座旅客要求部分座位的权利,必将引起旅客之间的矛盾冲突,给大家的旅行带来更多的不快。《谈》文所讲的无座旅客的权利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也有违民法的基本理论。
首先,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事情法律都可以管的。《谈》文所提出的问题应该由道德来协调,而不应由法律来规制。法律和道德作为当今社会的两大主要行为规范,二者有着明显区别。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的多。道德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对于次要的社会关系则由另外的规范来调整。正如法谚所说:“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在当前“为老弱病残让座”还没有从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的时候,为一般的“持无座车票的旅客让座”的问题实在不算是什么大事,让法律来管此类事情,无疑有“杀鸡用牛刀”之嫌。对于无座旅客的“座位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道德上的提倡来解决。同时,法的调整意味着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如把无座旅客的权利上升到法律高度,则意味着如果有座旅客不让座,国家将强制其让出部分座位。这在当前还难以被大多数国民所认同和接受。
其次,《谈》文认为:无座旅客与有座旅客拥有相同权利的说法是经不起理论推敲的。《谈》文的根据有三个。一是:《铁路法》“没有就有座位和没座位做出规定”,从而推定无座旅客和有座旅客有相同的权利。二是:“既然有座位的车票和无座位的车票价格是相同的,就应该有相同的权利”。三是:不能因为买票时间的先后来决定权利的不同。对于第一个论据,很明显“没有规定”并不是“权利相同”的充分条件。“没有规定”并不能得出“权利相同”的必然结论。《谈》文的第二个论据是非常有力的,也符合一般人的情感。但是“价格相同”也不是“权利相同”的充分条件。合同法规定,车票是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一个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该由此合同来约定。车票相同,旅客的权利就必然相同。但无座旅客与有座旅客的车票相同吗?显然不同。有座旅客的车票明确标明了车厢号和座位号,而无座旅客的车票则明确写明“无座”。虽然“价格相同”,但车票不同,所以权利当然就应该不一样。花同样的钱却买不到同样的票,没有同样的权利,确实有点“冤”。但是,旅客在买票的时候完全可以拒绝无座票,可以推迟出行时间,当然还可以选择汽车、飞机等其他旅行方式。至于第三个论据,《谈》文道:“如果说先买车票就有优于后买车票的权利的话,就等于承认时间先后是获得权利的一个条件,那么出生在前公民的权利就应该比出生在后的人有更多权利。就有悖于人人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基本法律精神。”作者这里就有些诡辩了。大家在购买车票的时候,权利都是平等的。你遇到无座票时可以买,也可以不买。如果你自愿选择购买无座票,就不应抱怨买票之后权利的不平等,因为这是你先前行使平等权利的结果。
再次,《谈》文指出无座旅客向有座旅客要求座位应该是一种权利,但作者没有认识到:只有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才会有权利义务的存在;没有法律关系的两个主体之间不会有什么权利义务。在铁路运输中合同中,不管是无座旅客还是有座旅客,他们分别与铁路运输企业存在法律关系,因为他们分别购买了车票。但是无座旅客和有座旅客之间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告诉我们:合同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换言之,权利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义务主体也只向特定的权利主体履行义务。在铁路运输合同中,即使无座旅客有什么权利,也只能向合同的义务主体——铁路运输企业行使,而不可以向和他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有座旅客行使。
假设《谈》文的观点是正确的,我想下面几个问题将是难以解决的:无座旅客有权向哪一位有座旅客提出要求?是不是所有的有座旅客都有义务让座?车上有很多人,具体哪一位应该把座位让出来?应该让出多少?一半还是三分之一?具备什么条件的有座旅客可以不让座?如果有座旅客不让座,无座旅客的权利该如何救济?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吗?
当然,《谈》文中也提出了一些非常有创见性的观点。例如作者指出:“座位仅仅表示座位本身,对于座位之上的行李架没有知识产权法上的‘邻接权’或民法上所说的‘专有权’,有座人和无座人同样拥有利用的权利。”还有,所有旅客“对于公共部分的如卫生间、开水房等”有平等的权利等。
(作者系贵州大学200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李章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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