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报:农村产业组织创新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

发布者:校办站点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7-26浏览次数:318


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指出,要“深入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在推进农村产业革命过程中,农村产业组织是关键,但农村产业组织不是一成不变,而是有其演进、创新的基本逻辑和规律。因此,分析探讨农村产业组织创新的规律尤为重要。

农村产业组织创新的理论逻辑

农村产业组织是农村产业革命的载体,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必须找到合适的农村产业组织形式。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要探索农村产业组织形式的创新规律,不仅要搞清楚现有组织形式,而且必须搞清楚产业组织是如何选择的,在产业组织形式选定之后,它又是如何演化的。一般地,从理论上说,产业组织的选择与创新可以从企业家的初始禀赋、对规模经济的追求和节约交易费用方面进行解释。

产业组织是多种多样的,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选择什么样的产业组织,最关键的在于企业家所拥有的初始禀赋。初始禀赋主要有:

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是指企业家拥有的不同于普通管理者的市场开拓精神和创新精神。熊彼特认为创新是在生产环节中引入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或一种新的生产组合。组织方式的选择是重要的创新,而企业家精神是实现这种创新的关键。

初始资源。初始资源是指企业家所拥有的土地、资金、技能、生产工具/设备等。企业家拥有的初始资源决定了个体能力的实施范围和实施可能性,从而决定了组织方式的选择。企业家拥有的初始资源也决定了个体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应于不同风险的收益形式,决定了不同的组织方式。如实践中,成立一个企业和成为一个个体经营者,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拥有的初始资源。

行为动机。企业家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决定他的行为选择,也就决定他选择怎样的组织方式。如在初始资源相同的情况下,出于利润最大化动机的个体可能更倾向于选择企业的组织方式,而出于社会责任的个体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合作社的组织方式。

在选定组织方式后,追求规模经济是组织创新的核心因素。规模经济来源可能是原材料成本降低、设备使用率的增加、重复工作的专业化优势、内部分工协作的完善、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费用的减少等。规模经济的过程是组织内部通过产量的增加,来提高生产效率,获得规模经济。组织在运行过程中,受市场需求和降低交易不确定的影响,需要扩大组织规模。而扩大组织规模可能带来产量的增加、分工的改善以及设备使用率提高,从而降低长期平均成本,表现出规模经济。因此,追求规模经济成为组织创新的重要动力。

当组织规模逐渐扩大后,为了节省交易费用,企业或合作社将采取新的组织模式。这主要是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超过规模经济的边界,继续扩大规模也就意味着“规模不经济”。而规模不经济主要是由于交易对象增加。一旦交易对象增加,则与之谈判、讨价还价达成契约的费用就会上升。另外,监督这些交易对象执行契约的费用也会随之增加。由此,交易费用将大幅上升。于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组织可能采取新模式合作,这就形成新的组织模式,从而推进组织进一步创新。

农村产业组织创新的实践逻辑

在推进农村产业革命的组织创新中,“贵三红”的组织创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贵三红企业体系完善,包括前端产品研发、企业内部管理和终端的销售渠道,合作的企业有联合利华、东方航空等。其组织形式的创新经历了企业与市场交易,到企业与农户的松散合作,再演变到企业+合作社+农户,其组织形式之演变或者创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释。

初始禀赋。贵三红的创始人胡广芬曾被授予“优秀返乡农民工”“三八红旗手”“全国劳动模范”等多个荣誉称号。胡广芬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广东打工,从车间工人升到企业副总,当时借助公司机会到香港学习管理,学成后不久就回乡创业。遵义县虾子镇是我国著名的辣椒产地,但1998年胡广芬返乡时,辣椒加工产业比较薄弱,她决定在虾子建立“贵三红”辣椒加工企业。当时为了支持胡广芬创业,其丈夫也将自己的汽车修理厂卖掉,跟妻子一起创立辣椒企业。胡广芬的创立精神、初始资金以及个人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与进修学习经历,敏锐的市场眼光和市场开拓意识等初始禀赋使企业得到成立和运行。

规模经济。贵三红刚成立时,由于企业刚开始发展,规模小,信息搜寻、沟通和谈判成本较低,即采取企业与农户进行市场交易的组织形式。为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发展采取扩大生产规模,多收购农户的辣椒,提高了企业设备的使用率,增加了企业产量,降低了企业长期平均成本,实现了规模经济。

节约交易费用。直接收购农户的辣椒扩大生产虽然有一定优势,但问题在于企业必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与农户打交道,尤其是企业加工能力扩大到一定程度,原材料不再限于企业家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时,就需要花费大量精力与农户进行沟通,从而产生非常高的交易费用。此时,村庄内生的合作社,就具有比企业更多的优势。这样,企业选择与合作社签订契约,通过合作社再与农户签订契约进行合作,成为有效的组织形式。这不仅减少在签订合同前获取农户信息、与农户沟通交流成本,而且减少合同签订后的监督、履约成本。同时,农户通过合作社与企业合作,不仅降低了农户种植及销售辣椒的风险,降低了企业违约时农户维权的交易费用,也增强了农户在权益受到侵犯时的谈判力量,成为农户选择与企业合作的较好选择。因此,正是企业与农户双方为降低交易费用的需要,从而推进了农业组织形式的进一步创新。

(本文为贵州省社科规划课题和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阶段性成果。执笔:洪名勇 刘文霞)

刊发时间: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