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不是现在才有,也不是我国独有。事实上,从有学校的那天起,校园欺凌就如同隐藏在天使旁边的魔鬼般如影随形,并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治理难题。
校园欺凌的种类和危害
有调查研究显示,校园欺凌行为和被欺凌行为多发生在以下场所:教室(分别为67%、70%)、操场(分别为25%、15.66%)、 厕所(分别为25%、18.89%)等。虽然这些场所都是学校的管辖范围,但并不是所有这些范围都是可进入学校的监控视野。
不仅如此,“校园欺凌”的隐匿性还在于受害方出于复杂的心理,往往会选择沉默屈从,他们大多忌惮施暴者,不敢告诉家长、老师,他们甚至会认为,选择求助会让施暴者带来更严重的欺凌。有调查显示,在欺凌行为发生后,学校采取的处理方式多以批评、处分为主,较少关注学生欺凌行为的矫正和恢复,从而导致问题和矛盾得不到根本解决。这也是“校园欺凌”之所以具有持续性特征的原因之一。
笔者不久前走访省城的一位中学校长时得知,通常容易被欺凌的对象是内向的、弱小的、漂亮的、长相丑的和残疾的学生。这就意味着欺凌的动机和被欺凌的原因是个复杂多元的,不能简单地归因。因而,对欺凌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制止方法也就不能一概而论了。
目前,国内社会学者们对校园欺凌进行过详细的分类,大致有操弄人际关系的关系欺凌;伴随关系欺凌的语言欺凌;直接对肉体施以伤害的肢体欺凌;与性别有关的性别欺凌;因长期受欺凌而反抗的反击性欺凌;以及用虚拟网络来实施的网络欺凌。我们可以把校园欺凌简单的概括为暴力欺凌和非暴力欺凌。暴力欺凌主要指以直接肢体冲突为特征的校园欺凌,有的甚至伴以网络传播达到炫耀的目的,是相对容易被发现也是最恶劣的校园欺凌行为,应成为预防和解决的重点。非暴力欺凌往往伴随着语言羞辱、操弄人际关系孤立或控制自由、精神名誉上的伤害,是一种不容易被发现的校园欺凌。笔者在调查中得知,一位五年级的漂亮女孩迫于避免男生的调戏,接受班里打架最凶的男生的保护,而条件是女孩为男生上学放学背书包,一直不敢言语,两年后女生的母亲才发现。无论是暴力还是非暴力的欺凌,对受害人当时乃至以后都有可能会造成影响,有些影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淡化,而有些影响则会伴随当事人很长时间,对其心理人格造成严重扭曲。其中最极端的一个案例发生在2018年4月的陕西省米脂县,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将屠刀举向十几岁的学校娃娃,最终酿成9死10伤的人间惨剧。警方审讯,赵某某坦诚因为读书时受学生欺负,于是多年后杀人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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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成因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校园欺凌多发生在高中以前,进入高中后发生的频率则少得多。这是个很值得关注的特征。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下,大多数进入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已成年或接近成年,而高中以下的受教育群体则大多数是未成年。所以,我们可进一步推出一个结论,未成年学生是校园欺凌的易发生重点群体。
毫无疑问,社会学者们对“校园欺凌”发生的原因的研究几乎得出了一致的认识和观点是应该肯定和推广的:认为未成年人是失范主体,而成年人则是失范主责。家庭层面,家长的不良示范和错误引导是校园欺凌的主因;学校层面,重视应试教育,忽略人格德育培养是校园欺凌的主因;社会层面,价值失范、暴力电子制品及不良群体影响是校园欺凌主因。此类归因,从社会学的结构功能主义、冲突理论及认知理论来看,是符合当前实际并有科学道理的。但是,如果问题这样清楚,我们完全可以从微观的家庭、中观的学校和宏观的社会着手寻找治理路径。201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曾对18个国家的10万年轻人作了一次校园欺凌样本调查,结果显示,全球学生中有25%的人曾经历过欺凌。事实也似乎确实如此,几乎每个曾经在学校读过书的人都曾经历或见到过校园欺凌。因此,对于一个行为主体主要是“未成年人”群体来说,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之所以“校园欺凌”现象屡禁不止,是因其行为的社会化程度极低或刚刚开始社会化,其属性不能完全按“社会属性”去理解。
未成年人一个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体格尚在发育、心智仍不成熟,缺少自我管理能力,认知易出现偏差。著名奥地利动物学家、现代行为学的创始人康罗·洛伦兹在其《攻击与人性》一书里认为:攻击性是动物的本能也是人的本能。人人都必须经历青春期和其后一小段时期的危险阶段,从年龄上说大致在12岁、14岁和26岁,这些年龄阶段最具“攻击性热情”。而研究也发现,校园欺凌的发生也正是与当事人的认知偏差与自我管理能力薄弱有很大关系。施害方的脑海里往往对欺凌给对方带来的伤害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意识,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犯法的,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很威风很厉害。也就是说,“欺凌者”并非一定就是受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具体原因影响驱使。在“欺凌者”特殊的成长阶段,非社会、非理性的生理因素,也是值得进行科学的研究,进而形成有效的教育和控制手段。
我国法律规定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助长了校园欺凌者“天不怕地不怕”的心态,另一方面也致使学校和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惩戒规则。我国《刑法》规定,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严重犯罪。而像围殴、勒索、辱骂同学等现象,只要情节没那么严重,欺凌者是不会受到惩罚的。 由此看来,“校园欺凌”行为因其实施主体的特殊性而无法上升为一个法律问题,是有其深刻的原因的。
校园欺凌的建议和对策
为此,有三点建议:一是中小学校要加强生命教育。小学阶段着重帮助和引导学生初步了解自身的生长发育特点,初步树立正确的生命意识,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初中阶段着重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青春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掌握自我保护、应对灾难的基本技能;学会尊重生命、关怀生命、悦纳自我、接纳他人;养成健康良好的生活方式;学会欣赏人类文化。高中阶段着重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性生理和性心理知识,引导学生形成文明的性道德观念;培养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学会用法律和其他合适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尊重他人、理解生命、热爱生命;提高保持健康、丰富精神生活的能力,培养积极的生活态度和人生观。
二是不能因为欺凌者未成年或其行为为社会化程度低或未社会化而不受惩罚,所以主张对其监护人进行惩戒,建议制定惩戒“校园欺凌者”的监护人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保护被欺凌者的合法权益,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千家万户和校园的安全稳定。
三是引入学校社会工作者驻校工作。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处理校园欺凌有着专业上的优势,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提升校园的人文关怀。
(庄勇 作者系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