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报: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7浏览次数:37

来源:贵州日报  时间:2017年05月17日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现阶段,除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外,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快速发展壮大。今后一段时期,以当前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各经营主体间的分工合作,以家庭经营、合作经营、集体经营、企业经营等多样化的方式推动我省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作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类型多样、经营灵活,既保持了家庭经营激励效应强、劳动监督成本低的优点,又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推动了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特别是家庭农场,可能是我省发展特色庭院经济的中坚力量,也是推动我省农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富裕农民的重要载体。当前需重视土地流转不规范、流转期限短、流转租金上涨等对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经营可持续性的影响,以及其对非农用地指标、融资、农业保险等的政策需求。

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正由最初的农业生产互助、种养为主,逐步拓展到当前的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已涉及农资供应、农机农技服务、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销售、农业旅游、农村金融等多领域合作,资金、技术、信息、无形资产等多要素合作。当前农民合作社可以是生产互助型;可以是农民代表型,组团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谈判或合作;也可以是经营实体型,如自主从事种养业、提供经营性服务、发展加工仓储等。由于农民合作社与农业、农村、农民联系紧密,作为生产者,它能有效组织农地等要素,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作为服务者,则能更有针对性地、更有效地满足农民社员等主体的各种社会化服务需求;作为实体经营者,则具有向农业产业链前后延伸、向三次产业融合多元化拓展的可塑性。作为中介或者桥梁,与龙头企业相比,农民合作社已经嵌入农村社会系统当中,在农村社会资本、关系网络方面具有先天优势,更易协调与农民、与乡村社会之间的矛盾;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相比,农民合作社更易与龙头企业、市场进行有效对接,降低龙头企业与单个生产者的交易成本和治理成本。因此“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等合作模式广受推崇。近年来,我省在推进农村“三变”改革试点,已形成大量农民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的动力源自其逐利性,这就要求合作社积极追求“合作剩余”,即需要合作社具有营利能力,转向经营性实体、拓展经营性业务就成为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与此同时,一要重视将农民合作社“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准则落到实处,确保农民利益。二要协调好农民合作社的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农民合作社不应过于追求大和全,不应过于注重提取公共积累、扩大经营规模和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尤其要重视让利于成员,及时分配合作剩余。三要重视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如注意资本注入对土地股份的稀释、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责权利、合作社经营管理权与实际决策权的掌控、财务制度公开等。

注重引进或培育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在资本、科技、人才、信息、市场、营销、品牌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在农业产业化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纵观我省当前比较成功的特色农业产业,无不是由一批实力雄厚、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所辐射带动。今后我省应围绕茶、酒、药、旅游等优势特色产业,积极培育、重点引进一批产业关联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带动效应大的龙头企业,形成产业集聚发展、企业集群发展。比较而言,培育和扶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可能事倍功半;大力引进国内知名、辐射带动能力突出的龙头企业,则可能事半功倍。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成败的关键,因此要密切关注龙头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助其破除发展的关键瓶颈,鼓励其与地方经济发展融于一体。但是,扶持龙头企业并不一定就是扶持农民。龙头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且拥有品牌、信息、渠道等优势,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处于弱势和依附地位,由此可能导致风险分摊和利益分配的失衡。切实防范农业经营风险大部分被转嫁给农民,农业产业化利润大部分被龙头企业截留,较少惠及农民。

积极引入新农民。新农民是农村以外的农民,包括大学生、科技人员、工商企业主、农民工等,他们下乡创业或返乡创业,从事体验农业、互联网农业、农产品加工、物流、营销、电商等。新农民这一群体将新理念、新要素、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带入农业农村,其经营活动已有市场化、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等特征,他们将成为今后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这些对我省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发展尤显重要。

支持多元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发展、融合发展。首先应充分认识到,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各具特点、各有优劣,不可能一类经营主体可以包打天下,因此不宜过于倾向扶持或者过度干预某一类经营主体的发展。其次要注意农业经营主体与山地特色农业产业特性的“匹配”。如,龙头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它对低效益、低利润的农业产业,缺乏经营意愿;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受制于资金、技术、抗风险能力等,它对高投入、高风险特色产业,进入动力不足,或存在畏难心理。因此应根据山地特色农业的产业特征,综合考虑各经营主体的特点、能力、意愿等因素,选择支持与之相匹配的农业经营主体。再次应鼓励和支持各农业经营主体间要素、资源实现融合共享,推动各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集群发展。如,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农地经营权、资金入股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以资金、技术、投资形成农业固定资产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彼此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并构建立体式复合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各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多样化发展,特别是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扩展产业半径、拓展产业功能,提升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执笔:朱满德 刘超)

编者按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指出,今后五年,我省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加快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主线,是实现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有力保障。本报从今日起推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栏目,邀请我省有关方面专家学者撰写系列文章,从各个层面对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阐释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