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贵州文艺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关于大力繁荣贵州文艺创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07]116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在高端平台展示的贵州文艺作品进行奖励,以坚持“二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落实“三贴近”为基本原则,以产生全国影响、体现贵州气派、提升贵州形象为主要依据。
第二条 省委宣传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个人开展文艺创作及作品在高端平台展示的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以奖代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个人规划创作,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后,代表贵州申报参评并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文艺奖的作品,给予奖励。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文艺奖具体为:
(一)茅盾文学奖;
(二)鲁迅文学奖;
(三)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四)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五)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含文华奖、群星奖);
(六)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含电影华表奖、电视剧飞天奖、广播电视节目奖);
(七)中国戏剧奖;
(八)大众电影百花奖;
(九)中国电影金鸡奖;
(十)中国音乐金钟奖;
(十一)中国美术奖;
(十二)中国曲艺牡丹奖;
(十三)中国舞蹈荷花奖;
(十四)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
(十五)中国摄影金像奖;
(十六)中国书法兰亭奖;
(十七)中国杂技金菊奖;
(十八)中国电视金鹰奖;
(十九)中国出版政府奖;
(二十)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第四条 属于各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范畴,并在公开发表、播映、演出方面达到以下要求的作品,给予奖励:
(一)长篇小说(含长篇纪实报告文学)在《十月》、《当
代》、《收获》、《人民文学》等期刊发表,或被《新华文摘》、《长篇小说选刊》、《小说选刊》等期刊转载;
(二)大型剧本在《剧本》等期刊发表;
(三)电影在全国院线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放映;
(四)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播放,或在省级电视台卫星频道黄金时段播放;
(五)广播剧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播放,或在多家省级广播电台播放;
(六)动画片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卫星频道播放;
(七)戏剧(含有整体构思、主线清晰的歌舞诗画)入选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演出,或自行在北京公开演出3场以上,或自行在国内多个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公开演出总
计15场以上;
(八)歌曲入选中央电视台或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大型演出。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代表贵州申报参评并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文艺奖的作品,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具体为:
(一)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特别奖或中央宣传部批立的全国性文艺奖最高等次奖(含大奖、一等奖、金奖、最佳奖等)的作品,按所获奖金10倍标准奖励。未获奖金的,或所获奖金低于最近一届贵州文艺奖对应奖项一等奖奖金的,按最近一届贵州文艺奖对应奖项一等奖奖金10倍标准奖励;
(二)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一般奖或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文艺奖一般奖的作品,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奖励。未获奖金的,或所获奖金低于最近一届贵州文艺奖对应奖项一等奖奖金的,按最近一届贵州文艺奖对应奖项奖次奖金同等标准奖励。
第六条 对属于各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范畴,
并在公开发表、播映、演出方面达到要求的作品,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具体为:
(一)长篇小说(含长篇纪实报告文学)
l、在《十月》、《当代》、《收获》、《人民文学》等期刊以头条位置发表,或被《新华文摘》、《长篇小说选刊》等期刊以头条位置转载,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2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1万元奖励;
2、在《十月》、《当代》、《收获》、《人民文学》等期刊以非头条位置发表,或被《新华文摘》、《长篇小说选刊》等期刊以非头条位置转载,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1.6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0.8万元奖励;
(二)大型剧本
1、在《剧本》等期刊以头条位置发表,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2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1万元奖励;
2、在《剧本》等期刊以非头条位置发表,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1.6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0.8万
元奖励;
(三)电影
1、在全国院线放映,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60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30万元奖励;
2、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放映,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20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10万元奖励;
(四)电视剧
1、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播放,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5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1.5万元奖励;
2、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播放,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3.5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1万元奖励;
3、在2家以上省级电视台卫星频道黄金时段同时播放,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3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0.5万元奖励;
4、在1家省级电视台卫星频道黄金时段播放,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2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0.3万元奖励。
(五)广播剧
1、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播放,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2.5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l万元奖励;
2、在多家省级广播电台播放,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1.5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0.5万元奖励;
(六)动画片
1、在中央电视台有关频道播放,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2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1万元奖励;
2、在省级电视台卫星频道播放,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1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集0.5万元奖励;
(七)戏剧(含有整体构思、主线清晰的歌舞诗画)
1、入选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演出,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50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20万元奖励;
2、自行在北京公开演出3场以上,或自行在国内多个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公开演出总计15场以上,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45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部15万元奖励。
(八)歌曲
1、入选中央组织的重大庆祝、纪念活动演出或中央电视台组织的春节晚会演出,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首3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首1.5万元奖励;
2、入选中央电视台组织的元宵、清明、端午、中秋、元旦晚会演出或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演出,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首2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首1万元奖励;
3、入选中央电视台品牌栏目演出,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首1.6万元奖励。不属于贵州题材的,按每首0.8万元奖励。
第七条 同一作品同一理由不重复奖励,如同一理由满足多项奖励条件,按最高一项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请
第八条 省委宣传部每年度对年度内在高端平台展示的作品进行集中奖励。奖励由著作权拥有者(含个人、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方式为对照奖励条件填报《贵州文艺作品高端平台展示奖励申请表》,由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报送省委宣传部。其中,著作权拥有者属省直的,依照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报送。著作权拥有者属各地的,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宣传部逐级组织报送。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依据:
(一)作品样本;
(二)证明作品展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作品展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用稿、购片、演出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代表贵州申报参评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文艺奖的作品,由负责申报参评组织工作的部门在申报参评前报送省委宣传部备案;属于各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范畴的作品,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创作阶段报送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奖励从省委宣传部文艺创作专项资金中列支,由著作权拥有者领取。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1年修正,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